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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源衡泰大讲堂 | 《外商投资法》的解读与展望

5月23日晚,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法律实务中心与涉外法律实务中心联合主办了“坤源衡泰大讲堂”第53期,邀请到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金融证券法律实务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陈鹏飞律师主讲 “《外商投资法》的解读与展望”专题讲座。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法律实务中心主任韩克刚律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实务中心主任毛祖明律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实务中心副主任卢成云律师担任本次讲座与谈人。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王斌律师主持了本场讲座。

主讲人 陈鹏飞博士


陈鹏飞博士首先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吸引外资的成绩, 然后从外商投资法律的历史沿革,《外商投资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外商投资法》颁行后相关问题展望三方面做了详细讲解。


《外商投资法》完善了外商投资范围、实现“三法归一”、阐释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外商投资保护。陈鹏飞博士还分析了《外商投资法》颁行后,外国投资者的中方合作对象、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结汇管制、五年过渡期、地方政府的外商投资政策制定权、外商投资基金参与国内投资、返程投资及VIE模式等相关问题。


返程投资即中国企业或自然人通过收购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企业,实质上是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的投资,形式上是国外企业持有,就被当成了外国企业对待。未来,返程投资是否会纳入外商投资管理的范围,对外商投资的准入是否会实施穿透管理,陈鹏飞博士指出,这些问题在《外商投资法》中未曾涉及。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也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形式上是中国个人持有,实质是外国公司或个人控制中国公司,却享受了中国公司的待遇。这样的企业,是否受《外商投资法》规范,如何规范?陈鹏飞博士与现场参与嘉宾共同展开了探讨。


与谈人韩克刚律师谈到,《外商投资法》立法速度较快,三法合一符合经济调整的具体体现,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后劲十足,外商投资的范围、广度及深度还将大大加强,广阔空间律师大有所为。同时韩克刚律师结合民事中心家事业务部高净值客户全球财富管理中涉及的外商投资等相关问题展开了探讨。


毛祖明律师指出,《外商投资法》三法合一是很大的进步,让从事该领域的律师对中外合资企业活动规则等问题有了深入认识;《外商投资法》出台后,不管是裁判者还是律师,在处理此类诉讼业务案件时都应当转变思路;《外商投资法》是一部外商投资的基本法,相关企业在设立、注销等方面的程序有所简化,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还需进一步细化。


卢成云律师认为中国持续对外开放并优化营商环境,“备案制+负面清单”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外资管理的主要方式;外商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占了近一半篇幅,在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基础上,也规定了特定行业领域地区的超国民待遇;三法合一情况下,公司制将是今后外商投资主流组织形式,律师在三资企业组织形式调整优化方面有大量非诉业务机会;尽管外资准入持续放宽,但在外汇管制、税收、会计制度、安全审查及反托拉斯审查等方面会持续加强。


主持人王斌律师对主讲人及与谈人的精彩讲解表示感谢。王斌律师表示,近年来,外商投资持续增长,外商投资结构空间更加合理,外商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外商投资布局更均衡。希望通过这次专题讲座,大家能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以及全面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新的机遇体系下积极把握外商投资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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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本制度框架,也是一部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和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本所律师、外所律师、客户代表等百余人现场参与讲座。大家对《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性、基本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今后法律实务中面临的变化和挑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