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本书,我们将连续33天对本书内容以“每天三问”的形式进行分享推送!请大家多多期待哦~
DAY 10
物 权 编
Q28
动产上有多个抵押权时谁优先?
【答案】
同一财产上设立了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对于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按照以下原则受偿: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所有抵押权都已经进行了登记,那么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受偿;如果有抵押权没有登记,那么在不动产上设立的该抵押权因为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在动产上设立的该抵押权后于已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如果所有抵押权都没有登记,那么在不动产上设立的所有抵押权均无效,在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法条】
《民法典》第41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Q29
抵押给别人的房屋可以转让吗?
【答案】
《民法典》第406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无需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对该财产仍享有抵押权。只要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因为转让受到损害,抵押权就不会受到影响,因此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得到抵押权人的事先同意。但抵押财产被转让时,抵押人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让抵押权人了解抵押财产的现实状态。如果转让行为使抵押财产受到损害,抵押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法条】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Q30
房屋抵押后对承租人有影响吗?
【答案】
《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房屋出租之后成立的抵押权不影响原来的租赁关系。需要注意,必须满足在抵押权成立之前,房屋已经被承租人所占有的条件,也就是说租客已经住进房屋内。因此,所租住的房屋被抵押给银行的,不对租户产生影响,仍然可在租赁期内继续居住。
【法条】
《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