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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都美竹:强奸?敲诈?谁来管?


     这几天,“吴亦凡、都美竹事件”承包了整个娱乐圈的热搜,吴亦凡不愧为娱乐圈顶流,就连笔者这种对娱乐圈没有什么兴趣的人,也被强行带入、强行吃瓜!事情的经过就不再复述了,大家自行上网搜索。不过,在吃瓜的同时,对于这事儿涉及到的几个法律知识,大家也可以顺便了解一下,毕竟,法律知识了解得多,瓜更甜!

 

#1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的司法机关能管吗?

     必须能!

     据说吴亦凡的国籍为加拿大,如果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比如强奸等等),那么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吗?中国的公安机关能抓人吗?中国法院能判决吗?判了以后是送进中国的监狱还是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司法机关对案件有绝对的管辖权!

     吴亦凡是没有外交特权的,如果其行为构成了犯罪,无论其国籍如何,中国的司法机关均可以对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如果强奸罪成立的话,判决生效之后便可以送进中国的监狱服刑。同时,对于强奸罪这类重罪,必须苛以重刑,人民法院是不可能以驱逐出境的方式来处理的!

 

#2

选妃、灌酒、迷奸,吴亦凡的行为构成强奸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具体来说,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或者通过醉酒、迷药等方式使受害人丧失意志而不能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

     在“吴亦凡、都美竹事件”中,如果都美竹曝光的内容属实,吴亦凡通过经纪人、中间人约酒,然后在酒桌上灌醉受害人,使受害人处于丧失意志而不能反抗的状态,而后发生性关系的,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无疑。并且,如吴亦凡有多次上述强奸行为,受害人中还有未成年人的话,吴亦凡的行为便属于强奸罪中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实践中,仅仅依靠的几名受害人陈述或是几名证人的证言,是无法对强奸的行为定罪的。一般情形下,必须有行为人自己承认强奸的供述,还需要有从受害人体内提取到行为人体液的医学报告、或者使用过的避孕套等客观证据,方可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所以,“吴亦凡、都美竹事件”中,如果要对吴亦凡的行为定罪,证据的采集是最大的问题。


#3

都美竹收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吗?

     前有吴秀波、后有吴亦凡,吴秀波的情人陈昱霖已经因为敲诈勒索被送进了监狱,而都美竹的下场会一样吗?答案是:不一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来说,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揭发隐私的方法,索要财物的行为。“吴亦凡、都美竹事件”中,双方也确实谈到了钱的问题,那么为什么都美竹的行为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呢?因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基于此目的,实施了恐吓、威胁或揭发隐私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心里恐惧,被动的交付财物。在“吴亦凡、都美竹事件”中,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都美竹为了伸张正义,持续曝光吴亦凡的负面新闻或内幕消息,不向吴亦凡方主动索要任何款项,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二)吴亦凡方主动提出给与都美竹一定的“分手费”、“补偿费”,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瓜葛,都美竹也不再纠缠,不在任何场合提及双方之间的任何事情,此时属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其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

    (三)都美竹以不再曝光负面新闻或内幕消息、不再骚扰、不再要挟等为条件,要求吴亦凡方给予一定的钱财,哪怕是以“分手费”、“补偿费”的名目收款,哪怕签订了所谓的民事协议,都美竹的行为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对于敲诈勒索的量刑,按照重庆市的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超过40万元,便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目前来看,都美竹背后应该有高人支招,其所作所为,暂时都没有留下任何把柄!

     无论如何,“吴亦凡、都美竹事件”中,双方都是受害人,大家吃瓜就好,切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