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茉莉奶白因其品牌logo四叶花图形侵犯LV(路易威登)7件已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需向LV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据相关报道称,LV虽未直接在茉莉奶白所在的餐饮服务行业类别下注册案涉四叶花商标,但根据“驰名商标保护”原则,认定茉莉奶白构成对LV的商标侵权。其法律基础在于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LV作为顶级奢侈品牌,与售卖平价奶茶的茉莉奶白可谓毫不相关,仅简单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就可以判决千万元级别的赔偿吗?从情理上舆论哗然无法接受,从我国现有商标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层面分析,本文认为该商标侵权高额赔偿判决亦有待商榷,几点看法如下。
01
LV四叶花标通常为组合使用
剥离LV文字或其他组合标识后
可能不具有单独显著性
(一)孤立的四叶花图形属于弱化显著性图案,固有识别属性不足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具有显著特征。案涉孤立的这一LV四叶花图标实则仅为简单的对称四瓣花造型,与我国传统宝相花、中式窗棂纹样、剪纸,甚至通用十字造型样式都有相似之处,本身属于低固有显著性的装饰性图形。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则,通用传统文化纹样天然显著性弱,其保护范围应当受到限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根据上述客观情况及规定的判断标准,公众可能更倾向于判断该单一四叶花造型为通用装饰形状。因此,从源头上LV注册该案涉四叶花图形为商标就存在被申请无效的可能性。经从国知局官网查询商标情况如下,显示该案涉四叶花图形确有正在被提撤销/无效申请的情况,在本文中不予展开论述。
(二)四叶花图形仅为LV显著性标识的组成元素之一,通常需要搭配适用,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该案涉四叶花图标只是LV经典“老花图案”组合元素之一,通常均为搭配使用而非作为单一标识,即需搭配LV文字或与其他老花图案配套使用。即便LV已将该四叶花图形单独注册为图形商标,其后天获得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几乎依附于老花整套组合图案长期商业化使用,该图形单独投放市场、脱离老花整体场景使用频次极低,未单独通过长期使用形成独立市场认知,不具备单独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02
LV与茉莉奶白分属不同的商品服务领域
对应不同消费圈层
可能不满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
“误导公众”等法定要件
(一)LV与茉莉奶白的商品服务领域、消费圈层相差甚远,几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依据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一条,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商品品类差异、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等。本案中,LV与茉莉奶白的商品服务领域、消费圈层相差甚远,具体对比如下:
1. 商品服务品类完全无关:LV核定主营品类为高端皮具、箱包、服饰,属于消费用品;茉莉奶白经营茶饮饮品,属于餐饮服务类,二者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售卖场景均不存在交集;
2. 商品价格悬殊巨大,消费圈层分离:LV产品客单价动辄万元级别,目标消费群体具备高端奢侈品消费能力;茉莉奶白单杯茶饮定价15–25元,面向大众日常普通消费,价格壁垒直接划分了两类消费人群;
3. 消费者注意和认知程度差异显著:奢侈品消费者施以高度注意力甄别品牌真伪、商品质量;奶茶消费仅关注饮品味道本身,对装饰、商标图案关注度极低,故几乎不会关注图案与LV品牌的关联。
(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满足“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法定要件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可见,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较低的标准,仅需在相关公众(有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即可,故对应地,驰名商标的声誉也仅能在这一领域内被特别保护。
根据上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虽能跨类保护,但法定要求侵权商标需达到“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程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市场客观事实:茉莉奶白全国门店经营数年,消费群体以年轻学生、普通上班族为主,长期经营过程中,未出现消费者误认为奶茶为LV旗下品牌、LV联名合作产品的实际混淆案例,甚至本案发生后,部分公众才反应过来茉莉奶白logo图标与老花图案中该四叶花组合元素相似。基于二者商品功能属性、品牌价位、消费者圈层差异巨大,不存在因消费茉莉奶白的平价奶茶而导致LV产品销量减少的可能性,故可能不满足误导公众,致使LV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
03
高额损害赔偿金额若无明确计算依据
存在不当适应惩罚性赔偿的可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需依据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若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高达1000万元,已远超法定赔偿金额500万元上限,若无依据前述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标准以计算出该金额,则判决金额大概率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严格限制,程序上需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实体上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手段、次数、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且“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结合前面几点论述,私认为茉莉奶白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性较低,则该判决赔偿金额畸高,不符合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存在不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因当前未得见判决全文,仅为根据现有相关报道情况判断)。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并非无边界保护,保护范围应当和商标显著性强弱、行业距离远近、受众重合程度、损害后果大小等精准适配。判决也应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此案争议甚大,本文仅发表个人观点供探讨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