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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对金融领域的影响》专题沙龙成功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特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坤源衡泰管委会副主任侯国跃教授举行《民法典担保制度对金融领域的影响》专题沙龙。


      5月28日下午,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和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专题沙龙在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由侯国跃教授主谈,讲授的主题为《民法典担保制度对金融领域的影响》,由西南政法大学黄忠教授、范雪飞教授、徐银波教授,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审批部总经理张洁,重庆通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晓刚,重庆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白佳音担任与谈人。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浩宇担任主持人。 



     本次沙龙,侯国跃教授主要围绕“担保功能与担保形态的选择”、“担保合同管理:基于从属性”、“担保合同管理: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管理:合同的内容”、“担保变动管理:基于从属性”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侯国跃教授以多个案例问题为切入点,并结合《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对相应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01、担保功能与担保形态的选择


     侯国跃教授认为,第一、所谓担保,本质上是以责任财产扩大或特定的方式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担保并适用担保制度,主要应考察合同约定并根据“责任财产扩大或特定”的标准予以判断;第二、在低利竞争时期,担保必须呈现多元化趋势。金融机构对于担保的选择空间更大,但竞争也更激烈。过去不被接受或认同的非主流担保、非典型担保、新类型担保可能越来越普遍。除了保证、不动产抵押之外,动产抵押、动态质押、让予担保等会越来越多地进入金融业务领域。


02、担保合同管理:基于从属性



     第一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独立担保(独立保函)是司法解释的例外特殊规定。提供独立担保的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用途领域可以是国际商事贸易,也可以是国内商事贸易;第二、担保责任是以保障主债权为目的、以担保合同为基础而成立的合同责任,故担保责任不能超越主债权范围,担保责任以担保合同有效为基础。责任范围的从属性(类似于有限责任),是法律担保人的重要手段。


03、担保合同管理:合同的成立



     第一、担保合同成立的法律判断,一般应以当事人、标的、数量、合意、法律意图为要素;第二担保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给担保人最后一次深思熟虑的机会,也可以彰显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意图,故担保合同的形式规范和程序完整是非常重要的。


04、担保合同管理:合同的内容


     第一、担保人之间的追偿仅在明确约定追偿、明确约定连带共同担保以及默示共同担保(在同一担保合同上签章)时成立,其他情况担保人之间均不能追偿。故,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的签署方式(一份还是多份)是很重要的;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责任更重,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意图必须明示,否则,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此种法律意图可以是合同中的明确描述,也可以通过法律文书的解释而获得;第三、保证的本质是通过责任财产扩大化的手段确保债权安全,故载明增信措施的法律文件一般可以认定为保证,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的其他意思(比如债务加入)。


05、担保变动管理:基于从属性


     第一,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随之转让,担保转让时基于从随主的法律原理而当然发生,不适用物权变动时的公示要件主义。在资产处置业务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第二,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无论主债权基于何种原因而消灭,担保人都当然地获得解放,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担保人也获得相应的抗辩理由;第三,尽管担保具有从属性,但主债权的变动不得加重担保人责任。从属性是保护担保人的手段,故,在债权变动时,不得以从属性为理由,加重担保人责任;第四,借新还旧的本质是有限度的“消灭说”,故对于借新还旧业务的办理需要特别注意业务程序和文本内容,以免使债权陷于风险。


评议环节 


  在评议环节,与谈嘉宾分别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对金融领域的影响”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徐银波教授认为,首先,担保制度比较复杂,担保法是技术性的规范,涉及从属性、代位性等。其次,担保具有交叉性,光学会担保法,并不足以解决实务问题。从担保主题来说,担保人有无担保能力就涉及到自然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婚姻法,在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提供担保时,就涉及公司法,而公司又分为一般公司与上市公司;从担保对象来说,又涉及不同的担保人、标的,权利担保时,如以票据为担保对象,就要懂票据法,涉及知产,就要懂知产法,如果担保的标的是权利性的,还会涉及权利的第三人。再次,担保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担保只要不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至少涉及三方(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最后是为了债权的实现,通常银行不满意只有一个担保人,而会要求数个担保人。委托动产质押监管,又涉及第三方监管人。最后,担保类型具有开放性,实务部门为了实现生存会设立各种形式的条款,法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和实际操作的部分有区别。随后,徐银波教授提出了值得探讨的实务案例:银行在接受担保时,是否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债务人骗银行、担保人经营状况好,担保人能否主张免责?能否基于预告登记要求优先受偿?


     张洁总经理认为,生活是瞬息万变的,法律的规定是有限的,很多现实中的情况可能在法条中并未体现和提及。非典型担保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不同的甲乙双方会有不同的话语权。随后,她向在场嘉宾提出问题并进行探讨,她谈到,很多企业会提出非典型担保,但不会提供股东会决议,事后公司又以此抗辩,是否会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其次,应收账款,企业签合同时只会签一个框架合同,无金额无具体品种,需要确定时才发具体通知,银行就会面临一些问题,无法保障登记债务的特定性,登记了这种应收账款后,出现风险后,法院能否认为债权已特定,能否支持银行主张债权? 



     黄忠教授认为,从金融角度观察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草蛇灰线,伏行千里”,与担保相关的制度,在民法典中不限于物权编、合同编,实际上民法典中的各个编与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及票据法都是有关联性的,甚至人格权等都与担保相关,担保制度牵涉的面非常广泛,所以我们在学习民法典的时候一定要观察民法典的变化和所遗留的问题。

     在黄忠教授看来,民法典在担保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把隐形的担保显形化,担保制度要站在编撰的立场看,民法典所遗留的问题就是当下存在的实践难题:如有些特许经营权不给登记,如有时不知去哪登记,以及如何登记;动产登记、权利登记的效力问题;民法典规定的过于严格的从属性不符合银行家的要求,不利于资本流动等。我们应该有担保思维,更加关注发放贷款的项目本身的情况,而不是仅仅关注标的物和财产。


     杨晓刚总经理认为,主合同失效则从合同失效太绝对,从融资租赁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借贷合同行为是成立的,只是在实务中,担保合同需加相应的条款。随后,杨晓刚总经理向在场的各位听众分享了一个案例,他表示,目前银行进行担保,看得最多的依旧是“物”,当财产破产重组时,才会看到财产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而当财产清算的时候,只有手上有财产担保才会有物权。在大数据时代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探索金融模式时,用途如果能够全部呈现,尽量减少金融机构不对称的信息,担保可能就没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了。



     范雪飞教授谈到,关于张洁总经理提到的应收账款问题,应设定特别账户,来控制现金流。在他看来,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如果是企业,那么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三五年之内,服务方式应该会有大的改变。金融机构应该好好梳理一下自己的商业模式。除了传统的形式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还可以创造出更多具有功能性的担保方式,比如,买卖合同、保理合同、或者用抵押权担保另一个抵押权等,《民法典》第388条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的空间去探索。抵押是担保之王,但是目前在中国实现有难度,尤其是重庆的商业模式有较大提升空间,应该尝试在这方面的创新。让予担保与其他类型的非典型担保在将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因为有非典型担保、实质主义担保的存在,法律人要做到“脑洞大开”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白佳音总经理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就是一定要给客户一个良好的体验。其中,设计借款合同时要符合第一还款来源的逻辑。互联网金融是用互联网语言,从营销开始改变金融服务的模式。与传统金融相比,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信息更加透明公开,客群更加分散,营销方式更加多样。而以传统金融起家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并没有因为互联网金融放低要求,在风控审核阶段有效规避市场的风险。所以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合作和互补的关系。某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的审判趋向保守,所以互联网金融这块还需要花很长时间去摸索。 


     最后,侯国跃教授针对在场听众的提问作出了简要回答。侯国跃教授谈到,就金融领域而言,《民法典》关于增信措施层面存在大量的规则设计与调整,而实践中的交易安排更是错综复杂,法律关系也常常存在多层交叉。因此,我们需要对有关担保制度进行准确把握及正确适用,实现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本次沙龙活动会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会后有不少听众纷纷表示本次专题沙龙可谓是内容详实、准备充分、干货满满,充满思想的碰撞和观点的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