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作证制度研究——以英美法为中心展开的比较法考察
作者:纪虎
书籍简介:被告人作证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一项制度,是在十九世纪中期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影响下确立的。在英美法国家,被告人如果要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就要像证人一样,走上证人席,宣誓作证。被告人作证时不受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的保护,对控辩双方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故意虚假陈述将构成伪证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部分大陆法国家或地区在改造职权主义庭审方式时,都不约而同地借鉴了被告人作证制度,形成了相对独特的调查被告人程序。我国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新的法庭调查被告人程序改变了先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职权讯问被告人的模式,改由控辩双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讯问被告人。但在调查被告人时由控方首先讯问,这表明被告人是控方的首要证据方法,让被告人来证明自己有罪,这种做法违反了无罪推定和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的要求,调查被告人程序在立法上存在着重大缺陷。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调查被告人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