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通过合理安排土地以规范利用行为、弥补市场失灵。透过规划与土地私权、用途管制之间的关系,明确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制定位。前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发掘了规划失效的法制根源。土地规划管理乃规划法制的构建基础,伴随生态需要而逐步填充生态意蕴。法律顺应生态文明进行改进。规划管理法制由萎缩变革为逐步兴起并积极扩展。鉴于土地规划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专门制定《土地规划法》成为必然选择。在宏观思路方面,规划管理法制价值需要生态扩展,意旨定位土地规划的可持续性,并协调土地权利与规划权力的平衡,确立生态优先、风险预防、全程管理等基本原则。在具体构建方面,规划主体亟须进一步廓清、完善:具有裁量性的规划权力需明确法律依据与运行要求;规划内容需重新构架土地规划用途的分类体系。正当法律程序回应了规划管理的正当性问题,针对我国规划法定程序的正当性缺失。具体设定非拘束性、拘束性规划的适用程序。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配套制度。土地规划管理法制采用“目标——手段——效果”的规则构造,意在追求特定目标的达成。改革规划指标、规划许可、规划评估以及规划变更等实施途径。促使规划实现生态保护的法制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