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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源衡泰大讲堂 |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规则解析

1~2月是本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月资深审判实务专家、法学博士邬砚走进“坤源衡泰大讲堂”第49期,主讲“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规则解析”专题讲座。坤源衡泰管委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侯国跃,坤源衡泰管委会副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心主任周明兵,坤源衡泰管委会副主任、金融证券法律实务中心主任陈鹏飞博士,坤源衡泰成都分所合伙人王林律师担任本次讲座与谈人。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心副主任黄勇主持本场讲座。

主讲人 邬砚

主讲人邬砚主要从黑白合同的界定、实质性内容的判断、对实质性内容的合法变更、结算依据的确定四大方面展开讲座。


如何界定黑白合同?邬砚就“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到“中标合同”, 适用于所有经过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变相降低”, 黑、白合同的签订顺序对“白合同” 效力的影响几方面深入剖析,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谈到实质性内容的判断,邬砚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未尽事项提出以下疑问并进行探讨:变更“白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构成“黑合同”;对“白合同”未约定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如迟延竣工的违约责任,是否构成“黑合同”; 变更“白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是否构成“黑合同”;变更“白合同”关于第三方审计的约定,是否构成“黑合同”;变更“白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是否构成“黑合同”;变更“白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构成“黑合同”。  


随后,他还针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合法变更应当采取什么程序”进行了讲解。在结算依据方面,邬砚分析了“白合同”是结算依据还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并以工程范围为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第10条进行了反思,与现场听众一起探讨了 “白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结算依据, 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与拟制结算规则的关系等相关问题。     




主持人 黄勇

侯国跃教授分享了自己的五点体会。他谈到,理解涉及不动产,包括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时,要注意其特殊性问题;针对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目前司法解释的法律立场是对的;在认定合同无效时要主客观相结合,考虑结果是为了从结果反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主观动机;要理解合同形式的法律意义;法律检索要注重多样化和权威性。


周明兵主任分享了自己关于黑白合同的观点。他认为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狼狈为奸”型与“逼良为娼”型;分析了非必招投标项目但凡采取招投标模式应当按照黑白合同规则处理的三个原因。周明兵主任还提出,司法解释二对“实质性内容”的认定虽有列举,但仍然会有不少困惑,判断“实质性内容”,“量”和“价”才是根本性问题;判断合法的“实质性内容”变更,需要重点关注发起变更的主体、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时间。


陈鹏飞博士评价到这是一场“小题大做”、“不简单”的讲座,思路清晰、引人深思,让大家了解了判断黑白合同的不同方法。陈鹏飞博士还从经济法的角度解读了讲座相关问题,他认为基于招投标涉及市场交易秩序,涉及公平竞争的特质,非必招投标项目经过招投标后要适用黑白合同的规则;同时他提出以下疑问供大家讨论:如果非必招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比选的方式,是否还适用黑白合同的规定。


王林律师分享了自己聆听讲座后的感受,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探讨了交通工程的招投标问题,分析了当只有白合同、 黑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施工方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最终法院裁判观点的倾向性问题;最后,王林律师就情势变更条款在法院具体裁判的实践过程中如何把握尺度的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深入交流。


主持人黄勇副主任对主讲人的精彩讲座表示了感谢。他说,主讲人邬砚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让大家对黑白合同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黄勇副主任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是对司法裁判规则的归纳与总结。他还回顾了曾经参与的案件,畅谈了自己对办理建设工程领域案件的心得体会。



来自本所、外所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界实务代表近200人现场参与讲座。除主会场17楼会议室,18楼会议室及成都分所会议室等分会场也座无虚席。本场讲座反响热烈,受到参与人的一致好评。后续,本场讲座视频将在坤源衡泰网校更新,欢迎持续关注。